原竞争性磋商公告中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第(1)点供应商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级(含)以上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级;第(3)点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证书,现修改为:(1)供应商须具有建筑装修装饰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级(含)以上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资质*级(含)以上,(3)拟派项目负责人:具备机电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证书,其他公告内容不变。特此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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