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服务澄清答疑
(招标项目编号:******-***-***)
各位潜在投标人:
现对寿县****年度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质检测服务(招标项目编号:******-***-***)发布答疑澄清如下:
提问回复:
提问1:采购文件**页,第*章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的商务评分标准涉及供应商为本项目拟配备的相关检验仪器设备。其中①液相色谱*重*级杆质谱系统;⑤低本底α、β放射性检测仪;⑦***总有机碳分析仪;⑧全自动固相萃取仪;⑨柱后衍生系统;⑩两虫检测系统仪器设备。在项目实施第*章采购需求**项检测指标中配置这些仪器并非必要与采购需求无关。
回复1:删除原采购文件中“第*章 评审办法(综合评分法)”“商务评分标准”中“仪器设备(**分)供应商为本项目拟配备相关检验仪器设备:①液相色谱*重*级杆质谱系统、②气相色谱质谱联用仪、③电感耦合等离子体质谱仪、④电感耦合等离子体发射光谱仪、⑤低本底α、β放射性检测仪、⑥流动注射分析仪、⑦*** 总有机碳分析仪、⑧全自动固相萃取仪、⑨柱后衍生系统、⑩两虫检测系统,每配备 1 类上述检测仪器的得 2分,满分 ** 分。注:设备须为供应商自有,响应文件中提供仪器图片和购置发票扫描件,否则不予计分;每种仪器计1 次分,同种仪器提供多台不重复计分。名称不完全*致,但功能相同,经磋商小组讨论后予以认可。”的打分项,此项不做评审要求,现采购文件总分值构成由***分改为总分值**分。
提问2:本项目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作为采购的评审因素,存在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将“*体系证书”作为评审因素,未明确认证范围,若认证范围不含服务范围,也能够加分,不合理;第*“*体系证书”申请条件对企业成立年限具有要求,企业需按相关标准要求建立相关体系有效运行3个月以上,是非国务院和国家法律强制要求企业认证认可的,是企业自愿行为,变相限制了供应商的经营年限及增加了中小企业额外负担。该评分标准构成不合理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号)第**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
回复2:*体系在检测领域属于较为常见的认证,不具有倾向性和排他性,此处仅作为打分项,此处按原采购文件执行。
其他修改:
响应文件提交(递交)截止时间及响应文件开启时间延长至****年4月**日9:**,同时采购公告截止时间及采购文件的获取时间延长至****年4月**日9:**。
注:其他内容不变,此答疑文件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此带来的不便,敬请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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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年4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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