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潮安区****年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林分优化苗木)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潮州市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年**月**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潮州市潮安区和信街4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绿茵路金阳大厦***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
附件: | |||
附件1 | 附件1:资格承诺函.**** |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潮安区****年森林质量精准提升工程(林分优化苗木)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与采购文件
更正原因:
项目需求原因
更正内容:
对原竞争性磋商公告和竞争性磋商文件内容中“供应商的资格要求:供应商必须具备有效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作出以下澄清:自****年6月1日起施行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号)第*条的规定“从事林木种子经营和主要林木种子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按照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但因《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启用&**;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的通知》(办场字〔****〕***号)中调整许可证名称,将《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草种生产许可证》《草种经营许可证》*证合*,改为《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同时规定“自启用之日起,旧版许可证不再发放,但在有效期内仍然有效”。如若供应商持有的《林木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证书有效期未届满,且未重新办理“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视同供应商具备有效的《林草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资质。
其他内容不变
更正日期:****年**月**日
无
名 称:***********
地 址:潮州市潮安区和信街4号
联系方式:****-*******
名 称:***************
地 址:广东省潮州市湘桥区绿茵路金阳大厦***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
****年**月**日
相关附件:
APP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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