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名称 |
潜山市桃园桥商业综合体项目-基坑支护及降排水专业分包工程 |
|||||
项目编号 |
****-****-**** |
|||||
招标人 |
************* |
|||||
招标人代表及联系方式 |
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 |
|||||
最高限价 |
*******.**元 |
|||||
代理机构 |
*************** |
|||||
代理机构地址和联系方式 |
代理机构地址:潜山市经济开发区潜阳路****号 招标部联系人:** 联系方式:*********** |
|||||
招标方式 |
公开招标 |
评标办法 |
综合评估法 |
|||
开标时间 |
***4年**月**日 9 时 ** 分 |
计划工期 |
**日历天(降排水时间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执行) |
|||
第*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融元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级 |
投标工期 |
**日历天(降排水时间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执行) |
||
|
地 址 |
合肥市包河经济开发区大连路****号中辰商务广场**幢**** |
||||
|
投标价(元) |
*******.**元 |
||||
|
项目负责人 |
叶俊
|
资格证书名称及编号 |
建筑工程专业*级注册建造师 |
||
|
|
|
|
皖********* |
||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企业获奖 |
无 |
||||
|
企业业绩 |
1、潜山市文化公园*期基坑支护工程 2、潜山市潜润-山水丽庭项目桩基工程 |
||||
第*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级 |
投标工期 |
**日历天(降排水时间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执行) |
||
|
地 址 |
安徽省*安市佛子岭中路***号 |
||||
|
投标价(元) |
*******.**元 |
||||
|
项目负责人 |
张国栋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建筑工程专业*级注册 建造师 |
||
|
|
|
|
皖********* |
||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企业获奖 |
无 |
||||
|
企业业绩 |
1、滨湖区********号地块项目*期试桩、桩基及基坑支护工程 2、临庐产业园拓展区刘桥棚户区改造(阜临河畔安置区*期)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管桩工程专业分包 |
||||
第*中标 候选人 |
名 称 |
安徽时进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
||||
|
响应招标文件的资格能力 |
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级 |
投标工期 |
**日历天(降排水时间按施工图设计要求执行) |
||
|
地 址 |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宿松路与祁门路交口金汇商务中心办公F座办**层整层 |
||||
|
投标价(元) |
*******.**元 |
||||
|
项目负责人 |
吴文章 |
资格证书名 称及编号 |
建筑工程专业*级注册建筑师 |
||
|
|
|
|
皖********* |
||
|
质量标准 |
达到国家相关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
|
项目负责人获奖 |
无 |
||||
|
项目负责人业绩 |
无 |
||||
|
企业获奖 |
无 |
||||
|
企业业绩 |
1、南京市江北新区***地块基坑支护工程 2、马(合)钢中部C片区污染土壤修复项目土方及基坑支护工程 |
||||
公示时间 |
***4年**月**日至***4年**月**日 |
|||||
提出异议和投诉的渠道和方式 |
*、若投标人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公示期内,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书面或提交至指定邮箱的方式提出异议,联系人:**,联系电话:***********。 *、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若投标人对异议答复不满意的,可在法律规定时间内向有关部门提出投诉。 *、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将异议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段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原件)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 (2)提起异议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4)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异议,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6)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
APP
电话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