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长兴县画溪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 年长兴县画溪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庄村招标公告
1.招标 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年长兴县画溪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庄村已由湖州市农业农村局以湖农发[****]5号批准建设,建设资金来自财政补
助,项目出资比例为***%,项目业主为**************,招标人为**************,招标代理机构为湖州华策
工程咨询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年长兴县画溪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庄村(施工标段)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概况:本工程为****年长兴县画溪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新庄村,位于长兴县画溪街道新庄村。本项目主要工程建设内容包括改建
泵站1座,重建渠道9.*****,新建渠道1.*****,改建渠道2.***公里,埋设管道0.****,渠系建筑物共计***处,新建农机下田埠**处,修
筑机耕路6.*****,土地平整**亩,具体详见设计图纸及招标文件工程量清单。本标段招标范围为 ****年长兴县画溪街道高标准农田建设项
目-新庄村,相应概算投资 相应概算投资约 约4 4 3.8*元,计划工期为 *元,计划工期为***日历天 日历天,工程质量要求,工程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 达到国家现行验收规范合格 合格标准 标准。 |
是否属于政府采购工程 □是☑否
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
□是 □否(不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原因及适用条款)
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预留的实施方式
□本标段整体面向中小企业;
□本标段联合体形式面向中小企业,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本次投标的,联合体中中小企业承担的合同份额需达到(不低于**%)以上。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具备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级及以上资质 ,其他条件详见附表。
3.2 本次招标不接受(接受或不接受)联合体投标接受。联合体投标的应满足下列要求:
(1)联合体所有成员数量不得超过 / 个;
(2)以 / 方作为联合体牵头人;
(3)拟派项目主要成员的委派要求 / ;
4 . 招标文件的获取
4 .1 已注册用户,请于****年**月19日至****年03月**日9时**分(北京时间,下同),请登录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
(****://***.****.***.**/***/*************/*****.****)—“交易主体登录”,下载招标文件(后缀名为“.****”的招标文件、电子版施工图
等)。
注:未注册用户可通过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统*主体库登录”完成注册和**锁绑定,并及时完善基
本信息。湖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不支持**浏览器。
技术咨询电话:****-*******
4 .2 本项目招标文件已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公示。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下同)为****年03月**日9时**时,投标人应在截止时间前通过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平
台上传加密电子投标文件。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无需提供纸质投标文件、样品等材料,投标人无需至开标现场。开标网
址:****://****.****.***.**:****/**********/********************/****/*****或点击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网站“不见面开标大厅”进入开标系统。
□本项目采用网上远程开标方式,开标网址:(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网址)。招标文件要求递交的光盘、样品等材料,投
标人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至(详细地址)。递交光盘、样品等材料时应同时携带递交人授权委托书及身份证原件。
5.2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上传或未按规定加密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招标公告同时在长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上发布。
7.联系方式
招标人:**************
联系人:***
地址:长兴县画溪街道
电话:***********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长兴县振力大厦***-2室
联系人:**
电话:****-*******
****年**月19日
投标人资格条件要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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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人及其拟派项目负责人的类似项目业绩要求详见上表,该业绩须已在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 浙江省水利建设市场信息”上公示。 |
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指:(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或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
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若工程规模、特征等无法认定的,以初步设计批复(包括设计变更批复)或施工图纸为
依据;(2)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厅“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下载业绩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 下载业绩打印件,打印件应含有“浙江水利透明工程 浙江水利透明工程”水印。
(上述(1)、()、(2)项须同时提供)。
业绩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以“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业绩打印件为准,业绩打印件与业绩
证明材料(1)合同、以及由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
告〕的其中之**致的,该业绩予以认可,均不*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除业绩要求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的身份外,“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系统(透明工程)”业绩打印件与项目法人出具的完工(竣工)验收
鉴定书〔或质量监督机构出具对应的完工(竣工)质量(安全)监督报告〕中涉及资格审查的相关信息不*致的,该业绩不予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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