覃玉娇:
我局依据《关于印发《关于妥善处理以冒名顶替或者弄虚作假的方式办理婚姻登记问题的指导意见》的通知》(高检发办字〔****〕***号)第*点,作出撤销桂来兴结字*******号罗喜与覃玉娇结婚登记的决定。
因无法查找到你的下落,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关于撤销罗喜与覃玉娇结婚登记的决定》(兴民撤字第2号)。你见公告后应及时到*********领取《*********关于撤销罗喜与覃玉娇结婚登记的决定》(兴民撤字第2号),如未领取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满*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撤销婚姻登记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日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6个月内向来宾市兴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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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2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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