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金寨县化肥定额制示范农机采购项目(*次) | ||
品目 | |||
采购单位 | ******** | ||
行政区域 | 安徽省 | 公告时间 | ****年**月**日 **:** |
首次公告日期 | ****年**月**日 | 更正日期 | ****年**月**日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 | ||
项目联系电话 | ****-******* | ||
采购单位 | ******** | ||
采购单位地址 | 金寨县金叶路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 | ||
代理机构名称 | ************** | ||
代理机构地址 | 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金润广场8号楼**楼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 |
金寨县化肥定额制示范农机采购项目(*次)成交结果更正公告
*、 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编号:****-**-********
原公告的采购项目名称:金寨县化肥定额制示范农机采购项目(*次)
首次公告日期:****年9月7日
*、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公告 □采购文件 ?采购结果
更正内容:因本项目原成交结果于****年9月7日公告,成交通知书同时发出,成交供应商哈尔滨中升科技有限公司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条规定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及采购人开会研究决定,现依法确定第*成交供应商*安市虹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作为本项目成交供应商。
供应商名称:*安市虹桥农机销售有限责任公司
供应商地址:*安市磨子潭春苑新村1号地块7、8、9铺
成交金额:********元整(小写:******.**元)
主要标的信息:
货物类 |
名称:复式开沟机、播种机、秸秆打捆机、圆草捆打捆机、饲草粉碎和揉丝*体机、猕猴桃秸秆粉碎机 品牌:巨隆科技、巨隆科技、瑞科、德牛、中开、铁长工 规格型号: ****-**(***)、****-**(6)(***)A、***-****、****-0.5、***-**、**-*** 数量:**台、4台、5台、1台、**台、1台 单价:7,***.**元/台、**,***.**元/台、**,***.**元/台、**,***.**元/台、**,***.**元/台、**,***.**元/台 |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代理服务费参照国家计委“计**[****]****号”文件收费标准收取,收费金额:****.**元。
更正日期:****年**月2日
*、其他补充事宜
1、供应商认为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周*至周*,上午8:**-**:**,下午**:**-**:**,节假日休息)通过以下方式提出质疑:方式*,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线下提出质疑;方式*,通过*安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线提出,上传质疑文件。
若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可在法定时限内以书面形式向金寨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股提出投诉,地址:金寨县莲花山路,联系电话:****-*******。
2、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地 址:金寨县金叶路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金寨经济开发区(现代产业园区)金润广场8号楼**楼
联系方式:****-*******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电 话:****-*******
*、附件
1.采购文件
2.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函、无不良信用记录承诺函
3.中小企业声明函
附件信息:
APP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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