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辉华集团有限公司:
你单位关于广元市精神卫生中心康复综合楼建设项目施工标段的投诉书,已于2022年7月12日收悉。经审查,结果如下:
由于投诉书未经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未附向招标人提出异议的证明材料,依据《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二条第三项、第六项之有关规定,决定不予受理。
同时,该投诉不属于我局职责范围,请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三十五条之有关规定,向广元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环保局投诉。
特此函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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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7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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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25526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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