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专网整合项目中标结果公告
*、项目编号:****************(政府采购任务书编号:****************号)
*、项目名称: ********环保专网整合项目
*、中标信息
供应商名称:************;
供应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区大别山路***号安徽环境科技大厦*层
中标金额:******元
是否中小微企业中标:是
*、主要标的信息
服务类 |
名称:系统集成服务 服务范围:全部 服务要求:1.需对整体项目进行集成实施,做好各类设备部署、网络实施和测试联调等各项工作,确保市局及**个县(区)分局通过电子政务外网实现环保专网使用需求,最终达到本次项目建设目标;2.实施前充分对市局及各分局做好环境调研,明确安装条件和不足之处,提供相应的勘察报告,以便于各单位进行调试前的准备工作;3.实施中要做好各部门协调衔接工作,与省厅、数据资源管理局及各分局人员进行进度计划的配合,按时间进度并保证质量的完成项目任务;4.实施后提供*年的技术支持服务,保障市、县(区)的环保专网正常运行,服务期间需确保省、市、县(区)*级网络的畅通, 保证各单位业务系统和视频会议对网络的正常使用,业务数据的正常有效传输,满足生态环境部对环保专网链路连通率考核要求;5.运维期内针对市局开展每年4次现场技术巡检服务,各县(区)分局每年1次现场技术巡检服务,主要对全市环保专网和设备运行状况进行巡检记录,对机房环境进行检查、同时进行漏洞扫描巡查与处置工作,及时梳理分析网络路由情况,按需进行配置调整,并及时提交工作文档和安全加固建议;6.在项目试运行阶段和正常运维阶段中均需每月提交专网连通率报表,整体连通率需达到**%的考核要求,对连通率低于**%的市、县(区)进行故障定位,必要时需去现场处置,并提供故障处置报告;项目验收前提供省厅出具的连通率测试报告,如测试结果达不到要求则需继续试运行,项目暂不验收,投标时需提供服务承诺函。 服务时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项目验收合格后*年。 服务标准:完全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服务标准及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和厂方的标准。 |
*、评审专家名单:
李凌、邢国君、邵增和、唐晓伟、孔令炜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若中标价低于 *** *元,代理服务费=中标价×1.2%;不足**** 元的按 **** 元收取。
收费金额:****元
*、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其他补充事宜
1、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2、无效供应商情况:无。
3、中标供应商业绩:①合同名称:安庆市生态环境局信息化建设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签订时间:****年9月1日。
②合同名称:宿州市生态环境局环保专网整合实施项目,签订时间:****年9月8日。
③合同名称: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监环保局专网向电子政务外网迁移,签订时间:****年**月2日。
4、若投标供应商对上述结果有异议,可在中标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在线向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异议)(网址:****://*******.****.***.**),若投标供应商对质疑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规定时间内在线向行政监督部门提出投诉(网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财政部《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将质疑提起的条件及不予受理的情形告知如下:
(*)质疑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质疑人的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
2、采购人名称、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别号(如有);
3、被质疑人名称;
4、具体的质疑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必要的法律依据;
7、提起质疑的日期。
质疑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有下列情形之*的,不予受理:
1、提起质疑的主体不是参与该政府采购项目活动的供应商;
2、提起质疑的时间超过规定时限的;
3、质疑材料不完整的;
4、质疑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5、对其他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详细内容质疑,无法提供合法来源渠道的。
*、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
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政通路 ** 号
联系方式:***********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国华工程科技(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 址: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马鞍山南路铂金汉宫7号商务楼**楼
联系方式:**、田赛赛 ***********、***********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田赛赛
电 话:***********、***********
*、附件
1、附件1:采购文件
2、附件2:主要中标标的承诺函
3、附件3:中小企业声明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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