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部分信息更正的公告
我局于****年**月**日发布的 “安土让公(工)字[****]34号”出让公告中的“*******-**”地块,《出让合同》中第**条“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现更正为“主体建筑物性质:工业(标准厂房)”执行;第***条补充“本合同项下宗地属于工业用地标准厂房的国有建设用地,产权分割及转让政策按照湖政办发〔****〕** 号文件《湖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快推进小微企业园规范提升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执行”。《出让合同》最终按照“《出让合同-以此为准)》”执行。
特此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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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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