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编号 | **************-0 | 监测编号 | ***************-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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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名称 | **************%股权 | 转让底价(*元) | 待定 |
预挂牌披露期 | ** 个工作日 | 预挂牌起始日期 | ****-**-** |
标的企业所在地区 | - | 预挂牌结束日期 | ****-**-** |
标的企业所属行业 |
转让方承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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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转让方拟转让持有标的企业产权,并委托交易机构公开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和组织交易活动。依照公开、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作如下承诺: 1、本次产权转让是我方真实意愿表示,转让的产权权属清晰,我方对该产权拥有完全的处置权且实施不存在任何限制条件; 2、我方转让产权的相关行为已履行了相应程序,经过有效的内部决策,并获得相应批准; 3、我方所提交的《产权转让公告》及附件材料内容真实、完整、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4、我方在转让过程中,遵守法律法规规定和产权交易市场的相关规则,按照有关要求履行我方义务。我方保证遵守以上承诺,如违反上述承诺或有违规行为,给交易相关方造成损失的,我方愿意承担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
标的企业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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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的 企 业 基 本 情 况 |
标的企业名称 | ************ | 注册地(地址) | 利川市都亭街道办事处龙船大道***号 | |
法定代表人 | 向绪清 | 所在地区 | - | ||
成立时间 | ****-**-** | 注册资本(*元) | *****.****** (人民币)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统*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 | ****************** | |||
经营规模 | 大型 | 经营范围 | 全市涉水国有资产的营运管理,城镇(乡)给水与排水、污水处理、中水利用、城市防洪、水环境治理、水土保持与区域性水资源综合开发、水利风景区、矿泉水生产的投资、建设和经营管理;全市水务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建设、经营及管理;市政工程、水利水电工程、消防工程、园林绿化工程、环保工程、公路工程、土石方工程、机电工程、通用安装工程、河道清淤工程施工;工程设计和管理服务;工程劳务分包;材料销售。(涉及许可经营项目,应取得相关部门许可后方可经营) | ||
职工人数 | 人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
股东数量(个) | 股份总数 | ||||
是否导致转让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 | ||||
标的企业 股权结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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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股东名称 | 持股比例(%) | 持股数量(股) | ||
1 | 利川市全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 |||
主 要 财 务 指 标 (*元) |
以下数据出自年度审计报告 | ||||
**** 年度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 | **.****** | ***.****** |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 | *****.****** | *****.****** | |||
审计机构 | 湖北利川天诚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 ||||
备注 | |||||
以下数据出自标的企业财务报表 | |||||
报表日期 | 营业收入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报表类型 | 资产总额 | 负债总额 | 所有者权益 | ||
年报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业务无法提供 | ||
内部审议情况 | 董事会决议 | ||||
重要信息披露 | 标的企业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受让权 | 不涉及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否 |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与转让相关的其他条件 |
转让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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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让方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利川市全和国有资产经营有限公司 | |||||
经济类型 | 企业类型 | ||||||
所属行业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 | ||||
产权转让行为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区县其他部门监管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利川市人民政府 | |||
批准单位名称 | 利川市人民政府 | 批准文件类型 | 文件 | ||||
批准日期 | ****-**-** | 批准文件名称/决议名称 | *届市委第1次常委会会议纪要 | ||||
监管机构属地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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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支付方式 | *次性支付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意向受让方为合法存续且正常经营的国有或国有控股企业。 2.意向受让方资产总额不低于 200 亿元,资产负债率不超过 50%(均以 2020 年度审计报告为准)。 3.意向受让方自2019年1月1日起至信息预披露之日对水务领域投资累计达5 亿元以上。 4.意向受让方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https://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无“在执行期内的不良行为记录”。 5.意向受让方不得采用隐名委托或信托等方式参与受让,不接受联合体受让。 |
联系方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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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机构 | 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 | ||||
交易机构联系人 | *** | ||||
交易机构联系电话 | ****-******* |
1、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委托方应按规定如实披露项目信息,并对其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负责。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委托方披露的信息及其后果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2、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通过自身网站及相关媒体发布的项目信息并不构成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任何项目的任何交易建议。意向方应不依赖于已披露的上述信息并自行对项目的相关情况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和充分了解,对是否受让项目及受让项目后可能发生的费用和存在的风险自行作出充分评估,并独立承担所有风险,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对此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3、意向方如对武汉光谷联合产权交易所网站披露的项目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交易条件、资格条件、对项目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等)的理解存在歧义的,应以交易各方最终签定的交易合同的相关内容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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