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项目维修维护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
补遗书(*)
各投标人:
现对成都市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项目维修维护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标段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做出以下修改,请投标人认真阅读理解。
1、原招标文件“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的“第*部分 合同协议书”和“第*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内容已修改,以本次补遗书(*)的附件内容为准。
2、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 年 **月**日** 时**分更改为:****年8月**日**时**分,其他时间相应顺延。
招标人:*********
招标代理机构:*川建科工程建设管理有限公司
****年7月**日
第*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
第*部分 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成都市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项目维修维护工程 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1.工程名称:成都市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项目维修维护工程
2.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6.工程承包范围:成都市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项目维修维护工程施工,具体范围详见施工图和工程量清单。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自首批避难场所开工之日起至全部**所避难场所竣工日止,每所避难场所施工工期 日历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
工程质量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质量验收合格 标准。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 (¥ );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 (¥ );
(2)规费:
人民币(大写) (¥ );
2.合同**形式:单价合同形式。
承包人项目经理:详专用合同条款第3.2.1项 。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签订。
本合同在 签订。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 生效。
本合同*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 份。
发包人: (盖章) 承包人: (盖章)
(签字或盖章) (签字或盖章)
地 址: 地 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 话: 电 话:
传 真: 传 真: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1.通用合同条款修改表
根据“通用合同条款”明确“专用合同条款”可作出不同约定(“通用合同条款”中“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除合同另有约定外”)的规定,对“通用合同条款”的修改(即另有约定)如下:
条款号 | 原条款 | 修改后的条款 |
1. *般约定 | 1.1词语定义与解释 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1.1.1.6 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1.1.1.7 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 1.1.1.8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 1.1.1.9 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1.**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 1.1.2.2 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3 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1.1.2.4 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5 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2.6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1.1.2.7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1.1.2.8 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 1.1.2.9 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1 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 1.1.3.3 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 1.1.3.4 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 1.1.3.5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1.1.3.6 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3.7 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 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 1.1.3.9 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 1.1.3.** 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 1.1.4 日期和期限 1.1.4.1 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4.2 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 1.1.4.3 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1.1.4.4 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1.1.4.5 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1.1.4.6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1.1.4.7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时。 1.1.5 合同**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 1.1.5.2 合同**: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变化。 1.1.5.3 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5.4 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 1.1.5.5 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中的*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1.5.6 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种方式。 1.1.5.7 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 1.1.5.8 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语言文字 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1.3法律 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 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 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3)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技术标准和要求; (7)图纸; (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9)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1.6.2 图纸的错误 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 1.6.3 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 1.6.4 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 1.7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7.2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1.7.3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方承担。 1.8严禁贿赂 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 1.9化石、文物 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 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 1.**.3场内交通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 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 1.**.5 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 1.**.6 水路和航空运输 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 1.**知识产权 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方。 1.**.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1.**保密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方。 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 (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 (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 1.1.1合同 1.1.1.**其他合同文件包括:招标文件及答疑文件,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控制价,履约担保,廉政责任书,工程质量保修书,安全文明生产责任书,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民工工资支付协议(若有),以及合同履行过程中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 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2发 包 人:********* 1.1.2.4监 理 人: 1.1.2.5 设 计 人: 1.1.3 工程和设备 1.1.3.7 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包括:本工程的永久占地以及为实施本维修工程需提供的临时占地。 1.1.3.9 永久占地包括:本工程图纸所示市政设施的永久占地范围。 1.1.3.** 临时占地包括:为实施本合同工程而需要的*切临时占用的土地,包括永久占地范围外施工所需的临时便道、便桥、临时出入通道等占地,以及生产、生活等临时设施占地等。本工程发包人只提供维修工程实施范围内相应的场地和必要的施工进出通道外,发包人不再提供其他临时占地和场所。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设计文件以及招标文件中明确采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1.4 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川省和成都市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导则等。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详见设计、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 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 合同协议书; (2) 中标通知书; (3) 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 专用合同条款; (5) 通用合同条款; (6) 技术标准和要求; (7) 工程量清单; (8) 图纸; (9)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 招标控制价; (**) 其他合同文件。 但当图纸、工程量清单的项目特征描述及技术标准和要求之间对质量技术标准存在矛盾或者不*致的,以其中要求较严格的标准为准。 1.6 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 图纸的提供和交底 (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中标通知后5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 6套(含承包人最终绘制竣工用图)。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工程承包范围内的全套设计施工图纸。 (2)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期限:开工日期前5天内。 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工作发包人授权监理人组织,承包人应负责提供相应会议场所并承担费用。 图纸会审纪要:监理人应在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完成后7天内负责形成图纸会审纪要,图纸会审纪要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方责任人签字并盖单位公章后方能生效。 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 图纸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必须事先取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1.6.4 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措施方案等。 承包人文件的提供与审批期限:承包人应在相应施工开工日期之前5天报送监理人审查, 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1天内审查完毕。对涉及合同**调整的承包人文件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批准的承包人文件,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2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审查同意的承包人文件后2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 2 套,监理人和发包人各1套,该数量不包括合同约定的竣工资料所需数量和承包人自用数量。 承包人文件的责任:承包人文件的完备性、安全技术性由承包人负责,不因监理人的审查或发包人的批准而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1.6.5 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在整个施工期间,承包人应留存*套完整的图纸(包括变更)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职能部门和人员随时进行的工程检查使用。 1.7 联络 1.7.1联络函件的送达期限: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均应在规定期限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合同约定了发出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合同约定的发出期限后的**小时;合同约定了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的,通知、提供或者报送期限即为送达期限;合同未约定发出、通知、提供和报送期限的,送达期限为函件发出日期后的3天。 1.7.2 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合同工程的发包人现场办公室,现场办公室未成立前及现场办公室撤销后的接收地点在发包人的办公场所。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中载明的发包人现场代表或者发包人的授权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合同工程的承包人现场办公室,现场办公室未成立前及现场办公室撤销后的接收地点在承包人的办公场所。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承包人项目经理或者项目经理的授权代表。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本合同工程的监理机构现场办公室,现场办公室未成立前及现场办公室撤销后的接收地点在监理人的办公场所。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本合同载明的总监理工程师或者总监的授权代表。 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的变更约定: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方指定的接收人或者接收地点发生变动,应当在实际变动前提前至少*个工作日以书面方式通知另*方。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当确保其各自指定的接收人在法定的和符合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始终工作在指定的接收地点,因指定接收人无正当理由离开工作岗位而无法及时签收来往信函的按构成拒不签收处理。 1.7.3联络来往信函送达的签收: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中任何*方均应当及时签收另*方送达其指定地点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送达信函的*方可以采用挂号或者公证方式送达,由此所造成的直接的和间接的费用增加(包括被廹采用特殊送达方式所发生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拒绝签收*方承担。 1.** 交通运输 1.**.1 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发包人已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承包人应采用与项目规模及现场实际相适宜的场外交通方式并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办理场外交通的相关运输手续。 1.**.2 场外交通 发包人提供的场外交通为投标前的该项目场地及其周边的现状道路与社会交通,承包人应在投标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项目周边道路现状情况及交通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等规定合理确定施工方法与场外运输方式。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承包人施工需要的,以及承包人为工程建设所需修建场外设施的和需办理施工场地外道路通行权的,由承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该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标价的措施费中),发包人配合出具相关证明文件。 1.**.3 场内交通 发包人不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由承包人负责按交通管理部门要求和现行施工现场安全文明施工要求负责实施并承担费用。 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约定: / 。 1.**.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本合同工程不涉及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若涉及承包人超大件和超重件运输的由承包人负责,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及其他有关费用(该部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中标价中)均由承包人承担。对需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的,发包人给予协助。 1.** 知识产权 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仅用于本合同工程 。 1.**.2 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发包人 。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仅用于本合同工程 。 1.**.4 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已包含在中标合同价中。 1.**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当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义务和其按图纸、规范履行合同的责任。若出现设计图纸与招标工程量清单对应项目的特征描述不符,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提供的设计图纸和施工规范继续实施本合同工程。若涉及合同价款相应变更的,按本合同专用合同条款第**条变更的相关条款执行。 |
2. 发包人 | 2.1 许可或批准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2 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 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 2.3 发包人人员 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 2.4.2 提供施工条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 (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 (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 (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 2.4.3 提供基础资料 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 2.4.4 逾期提供的责任 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6 支付合同价款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7 组织竣工验收 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 2.8 现场统*管理协议 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 2. 发包人 2.2 发包人代表 姓 名: 职 务: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负责合同工程在施工、验收、竣工、移交、结算等过程中的有关发包人管理事务。代表发包人对工程质量、投资、进度进行控制及对安全文明施工进行监督管理;负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其他相关单位的工作督促与配合关系协调;负责现场技术、经济签证的审核确认;负责重大变更的审核并报项目业主和政府相关部门审批;代表项目业主组织工程的竣工验收、结算、审计、移交等工作。 2.4 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 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日期前5天内。 2.4.2 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施工用电:此工程为*星分散维修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电源,场所内有相应电源点,由承包人与场所协商解决或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配合。 施工用水:此工程为*星分散维修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施工水源,场所内有相应水源点,由承包人与场所协商解决或自行考虑并承担相应费用,发包人配合。 2.5 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本工程项目为政府投资项目,项目相关审批文件已明确资金来源,因此发包人不再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和支付担保,但发包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支付承包人工程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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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承包人 |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 (1)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 (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 (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 (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 (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 (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2 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2.3 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4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次更换通知的**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2.5 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 承包人人员 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3.3.2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 3.3.3 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3.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 3.3.5 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3.4 承包人现场查勘 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 3.5.2 分包的确定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 3.5.3 分包管理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 3.5.4 分包合同价款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 (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5.5 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 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3.7 履约担保 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8 联合体 3.8.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3.8.2 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3.8.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 3. 承包人 3.1 承包人的*般义务 (1)施工许可和批准办理约定 鉴于本项目的特殊性且为维修工程,发包人无法办理工程相关的安质监备案、施工许可、竣工备案和相关审批准,但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完善质量、安全文明、环境、治安等自身的相关措施和审批,不得以发包人未办理相关施工许可和批准为由向发包人提出任何相关索赔。 (2)完成的合同约定工程内容 承包人应负责提供为完成合同各项承包工作所需的劳务、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并按合同约定负责临时交通组织的实施、维护、管理、拆除或移交等。 (8)民工工资与材料款支付要求 承包人应及时支付本合同工程的材料设备款与民工工资等费用,如发生拖欠现象,发包人有权代为支付相应拖欠款,并从应付承包人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 承包人是民工工资支付行为的主体,承包人的项目经理是民工工资支付的责任人。承包人要建立全体民工花名册和工资支付表,确保工资直接发放给民工本人,或委托银行发放民工工资,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9) 竣工资料要求 竣工资料内容:应符合建设工程文件归档整理规范、城市建设档案著录规范等相关规定要求,内容至少包括竣工图表、质量文件、验收资料、影像资料等。 竣工资料套数:4 套(不含审核用数量),发包人 1 套、监理人1套、承包人 1 套、城建档案管理部门 1 套。 竣工资料移交发包人时间:发包人提交审核前**天内或竣工验收合格后*** 天内。 竣工资料进入城建档案管理部门时间: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 (**)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承包人应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供其为本工程实施施工现场管理和监理工作所必需的办公场所(鉴于本项目*星分散,且工程规模小,发包人不特别要求提供场所,但应为现场的检查管理提供必要的方便),发生的费用已包括在合同中标价中。 承包人施工对场所内道路、绿化和其他设施等有保护的义务,因维修工程必要的道路、绿化和其他设施拆除或损坏的,承包人应按要求负责恢复,拆除和恢复相关工程量应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的共同签证确认。 3.2 项目经理 3.2.1 项目经理 (1)承包人项目经理应为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 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并按合同第3.2.3款有关项目经理更换约定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2)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确认的项目经理 姓 名: 注册执业证书编号: 联系方式: 授权范围:全权负责合同工程的施工组织管理与履行职责,为承包人履行本合同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并承担质量终身责任。 (3)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天。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 项目经理同时在其他项目担任项目经理的且未取得发包人批准同意的支付5*元违约金。 项目经理常驻施工现场每月少于**天(因特殊原因离开施工现场并按合同办理了相关审批手续的除外)的,每少*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的违约金。 (4)承包人投标承诺项目经理应在合同生效后到职,并在开工前派驻施工现场。因特殊情况施工期间项目经理需离开施工现场的,应事先征得监理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项目经理因特殊原因离开施工现场连续时间超过3***的,项目经理应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批准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应同时提交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 项目经理违反上述规定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次的违约金,同时项目经理委派的临时人员不具备履行相应职责或能力的,发包人有权要求项目经理更换相应的人员。 (5)承包人项目经理应按相关要求签署本工程的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并报监理人、发包人留在备案。 (6)项目经理部印章:在施工过程中涉及的*些中间报审资料文件,承包人可以用项目经理部印章代替承包人向监理人或发包人申请审核,但承包人应对项目经理部印章的使用进行书面授权并报监理人和发包人备案,未经承包人授权的项目经理部印章的*切承包人文件监理人和发包人均不予受理。 3.2.3承包人申请更换项目经理 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更换项目经理,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承包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同意,并应在更换**天前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凡更换投标承诺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5*元违约金,承包人更换项目经理应自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之日起生效。 承包人更换的项目经理相关资格条件应不低于投标承诺条件,并应将职称、注册执业资格、管理能力与经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和批准,经同意更换后的项目经理应继续履行本合同约定的相关职责。 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次违约金。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由承包人承担因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3.3 承包人人员 3.3.1 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开工日期之前5天向监理人提交项目经理部的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劳动关系证明、社保证明。 项目技术负责人:应为投标文件承诺的技术负责人。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技术负责人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技术负责人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合同生效后承包人不得更换技术负责人,如有不可抗拒原因需要进行更换,承包人应事先征得发包人批准同意,并应在更换**天前通知监理人和发包人。凡更换投标承诺技术负责人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2*元违约金。承包人更换的技术负责人相关资格条件应不低于投标承诺条件,并应将职称、注册执业资格、管理能力与经验、劳动合同、社保证明等资料报送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和批准。 3.3.2 承包人申请变更主要管理人员 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 承包人更换除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外的其他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3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拒绝撤换施工、质量、安全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人违约金;拒绝撤换其他主要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人违约金。 3.3.4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 (1)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离开施工现场3***的必须书面报发包人批准。 (2)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每月累计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批准,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未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擅自更换项目经理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人的违约金。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项目经理部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超过2***的,每超*天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元/人.天的违约金。 3.5 分包 3.5.1 分包的*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弱电工程、电气工程 。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1) 承包人应在允许分包的工程或工作范围依法进行分包,承包人的分包应事先报经监理人审批和发包人批准。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工程的其他部分或工作分包给第*人。 (2) 承包人不得将资质范围内某项专业工程或工作的全部分包给第*人。 (3) 暂估价外的资质范围外的其他专业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承包人资质范围外的其他专业工程,承包人应分包给具有相应专业工程承包资质的分包人承担,同*专业工程原则上应由同*分包人承担,分包人的确定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确定的专业工程分包人的资质等级必须与分包的专业工程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分包人确定前承包人必须事先将分包专业工程内容、分包范围和拟选分包人资格等资料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4) 暂估价外的资质范围内的其他专业工程分包人的确定: 承包人资质范围内的其他专业工程是否分包由承包人决定,分包人的确定由承包人自主选择。承包人选择的分包人的资格和能力应与分包工程(或工作)的标准和规模相适应,且不得低于承包人资质范围内对应专业工程的资格标准,分包前承包人必须事先将分包内容、分包范围和拟选分包人资格等资料报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 (5) 未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同意的专业工程分包人,发包人有权拒绝验收分包的专业工程和支付相应款项,由此引起的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 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现场管理机构和监理人现场管理机构提交分包合同副本各1份。
3.5.4 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因承包人或分包人未及时支付民工工资导致民工上访或围堵行为发生并根据相关监管部门要求由发包人垫付民工工资的,在承包人或分包人民工问题未解决前发包人有权暂停支付承包人的后续工程款,发包人有权从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并追究承包人的相应违约责任。 3.6 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 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 3.7 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是 。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在发包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后并签订合同前,承包人应按招标文件和以下要求向发包人的发包人提交履约担保。 (1)履约担保方式:基本账户银行转帐或基本账户银行保函或保证保险方式,采用银行保函方式或保证保险方式的其担保银行和担保函或保证保险内容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2)履约担保金额:计人民币(大写) 元(¥ )。 (3)银行保函担保期限:银行保函的格式及内容应报经发包人同意,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为自银行发出保函并提交发包人之日生效起至竣工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格的竣工结算报告后**天止,首次提交保函的期限不短于计划竣工日期后***天。当工期延长可能导致银行保函的担保期限不能满足上述期限要求时,监理人和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重新提供新的履约担保,承包人应按要求及时向发包人提交新的履约担保。新的履约担保采用银行转账方式的,可根据本项第(4)目规定按相应剩余的担保金额缴纳履约担保金;新的履约担保仍采用银行保函方式的,其担保银行与担保金额不应变更。银行保函担保期限即将到期而承包人不按发包人要求重新提交新的履约担保的,发包人有权拒绝支付承包人的工程款并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违约责任。承包人不提交新的履约担保但发包人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支付履约担保金额*需延长的担保天数/(原担保总天数+需延长的担保天数)的违约金。 (4)履约担保的退还: 银行转帐方式:分*次退还。当工程完成并验收合格后退还履约担保金额的**%;剩余**%的履约担保金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次性退还清。 银行保函方式:在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并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由发包人将银行保函原件退还承包人。 (5) 发包人不承担承包人办理与履约担保有关的任何利息、收益和发生的费用。 (6) 履约担保退还流程与方式: 银行转帐方式:在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出要求退还全部和部分履约担保金的书面申请。申请函应当说明履约担保达到的退还条件、退还金额及合同依据,并提交监理人审核,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3天内完成复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5天内完成审核批准。在发包人审核批准完成后,承包人向发包人开具相应退还履约担保金收据后2个工作日内由发包人通过银行转账方式退还相应履约担保金。 银行保函方式:在达到合同约定的退还条件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要求退还银行保函的书面申请。申请函应当说明退还的银行保函名称、退还条件以及合同依据,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的书面申请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批准。在发包人完成审核批准后由发包人将银行保函原件直接退还承包人。 |
4. 监理人 | 4.1监理人的*般规定 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致。 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 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4.4 商定或确定 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致,不能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 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 | 4. 监理人 4.1监理人的*般规定 (1)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对本合同工程的质量、进度、造价进行控制,对涉及合同工程的相关合同、信息进行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并履行安全文明施工管理法定职责。 (2)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等,并签发相关指示,授权范围为合同约定及现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全部监理人权限。 (3)关于监理人应事先报经发包人批准才能行使权力的事项:任何图纸修改和补充的签发;任何变更指令;开工令的发布及暂停施工指令、复工指令的发出;工期的延误及进度计划的修订批复;承包人提出的任何索赔处理;承包人项目经理和技术负责人的撤换;工程的任何**确认;付款证书的签发。 (4)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 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负责按3.1款(**)目要求提供,所发生的费用已包含在承包人中标合同价中。 4.2 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 名: ;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 联系电话: ;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1)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他监理人员负责执行其指派的*项或多项监理工作,总监理工程师应将授权的监理人员姓名、监理工作内容与授权范围在取得发包人同意后,书面通知承包人。 (2)总监理工程师短期离开施工场地的,应委派经发包人同意的总监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承包人。 4.3监理人的指示 (1)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涉及第4.1款(3)目约定需发包人授权的监理指示时,同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 (2)项目监理机构印章:监理人在监理过程用项目监理机构印章行使合同约定监理人监理行为的,监理人应对项目监理机构印章的使用进行书面授权并报发包人备案和通知承包人,使用项目监理理机构印章的监理指示必须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字,未经监理人授权的项目管理机构印章和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的*切指示无效。 (3)除合同条款已有的专门约定外,发包人应当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指示,承包人只能从总监理工程师或其授权的监理人员处取得指示。对发包人的书面指示,监理人应当及时向承包人传达或者下达指令。 4.4 商定或确定 因合同约定不详或合同未作出相应约定或对合同约定有异议或履行合同引起的其他未定事项等情况发生时,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对其进行商定或确定,并报经合同当事人双方达成*致后执行。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对工程质量结论的确定; (2)对工期延迟原因的确定。 |
5. 工程质量 | 5.1质量要求 5.1.1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1.3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5.2质量保证措施 5.2.1 发包人的质量管理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 5.2.2 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 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 5.2.3 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 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1承包人自检 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 5.3.2检查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 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 5.3.3 重新检查 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5.3.4 承包人私自覆盖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 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5.4.1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 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5 质量争议检测 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 5. 工程质量 5.1 质量要求 5.1.1 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 / 。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 / 。 5.3 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 检查前**小时 。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5.5 质量争议检测 质量争议检测合同:由争议双方共同与委托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签订,监理人监督履行。经检测,质量有缺陷的,已竣工验收或已竣工未验收但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其处理按工程质量保修书的约定执行;已竣工未验收且未实际投入使用的工程以及停工、停建的工程,根据检测结果确定解决方案,或报请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处理。 |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 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 6.1.2 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 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6.1.4 治安保卫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6.1.5 文明施工 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7 紧急情况处理 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6.1.8 事故处理 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 6.1.9 安全生产责任 6.1.9.1 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 (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者财产损失; (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 6.1.9.2 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 6.2 职业健康 6.2.1 劳动保护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 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6.2.2 生活条件 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 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 6.3 环境保护 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6. 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安全生产要求 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杜绝人员伤亡、财产毁损、火灾事故的发生,安全生产达标率***%。承包人安全生产不达标的,发包人和监理人均有权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由承包人承担。 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 承包人需单独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 。 承包人需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和审查专项施工方案的分项工程包括但不限于: / 。 6.1.4 治安保卫 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 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的组建由承包人负责与工程所在地公安部门和场所保卫部门协商,承包人另应组建自身安保队*,负责统*管理施工现场的治安保卫事项和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天内,负责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和突发治安事件紧急预案报监理人审批后各*份报发包人备案。承包人的治安管理计划内容应包含避免民工围堵等行为发生的管理措施与应急处理方案。 6.1.5 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承包人应当规范现场施工秩序和实行标准化管理,严格执行成都市建设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技术标准,并应符合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文明施工的要求。 6.1.6 安全文明施工费 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 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第**条合同**支付相关约定执行。 6.1.8事故处理 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后,承包人必须立即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并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内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同时承包人应在事故发生后4小时内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事故情况的书面报告。 |
7. 工期和进度 |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 (1)施工方案;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 (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 (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 (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 (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1 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 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7.3.2 开工通知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 7.4测量放线 7.4.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7.4.2 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 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 (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 (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 (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7.6 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 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7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 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7.8 暂停施工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7.8.2 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 7.8.3 指示暂停施工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 7.8.4 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 7.8.6 暂停施工持续***** 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暂停施工持续*****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 7.8.7 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 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8.8 暂停施工的措施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 7.9提前竣工 7.9.1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 7.9.2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 | 7. 工期和进度 7.1 施工组织设计 7.1.1 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 (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 。 7.1.2 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 承包人应在合同生效后7天内、开工日期之前5天将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式*份报送监理人。 监理人和发包人审核和批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1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确认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应报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确认的详细施工组织设计后2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7.2 施工进度计划 7.2.2 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承包人提交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期限要求: 承包人应按实际施工进度及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与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发生偏差后7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3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经监理人确认的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应报经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在收到经监理人确认的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2日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 对施工进度计划修订的进*步约定:不管何种原因造成的实际施工进度与合同进度计划或已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不*致,承包人都必须对进度计划进行修订并报送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因承包人不报送或未经监理人审核并发包人批准的修订进度计划发包人将不予认可。当实际进度与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发生偏差后7天,承包人未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要求提交修订进度计划的指示,承包人应按该指示提交修订的进度计划。当实际进度与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发生偏差后**天,承包人仍不向监理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由承包人承担相应的工期延误与增加费用。 7.3 开工 7.3.1 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 承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向监理人提交开工报审表。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发包人在开工日期前完成按相关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开工审批、图纸会审、首次会议等)。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 承包人应在开工日期前完成开工的有关技术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文明措施方案、开工相关报审、相关分包合同、项目部相关制度等),并负责在开工前完成施工水电、临时设施等现场条件的建设,并在开工前完成安全文明准备工作和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有关开工审批、技术交底与岗位培训、安全教育与设施准备、项目经理部开工前会议、材料准备、施工机械设备安装及检验等)。 7.3.2开工通知 关于计划开工日期的约定:本合同工程涉及**所避难场所,根据现场实施条件计划分批*续开工,其中首批的计划开工日期在签订合同后的**天内,最后*批的计划开工日期在签订合同后的**天内。具体开工日期以发包人同意的经监理人审批的开工日期为准。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 *** 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调整要求。 7.4 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 开工日期前5天。 7.5 工期延误 7.5.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 发包人原因暂停施工、发包人审批延迟、变更增加合同工作内容等延误承包人关键线路工作的情形。 7.5.2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元/天*延误的工期天数,延误的工期天数按“合同工程实际竣工的总工期天数-协议书中约定的总工期天数-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工期延误天数”计算。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签约合同价的**%。 7.6 不利物质条件 对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承包人克服不利物质条件导致必须采取的科学合理措施造成延长的工期与增加费用经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承担进入合同结算价。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政府发布有预警信号的异常恶劣气侯条件; (2)强台(飓)风、特大暴雨、特高温、特低温、严重冰雹、严重干旱、严重霜冻、严重砂尘暴等异常恶劣气侯条件; (3)连续时间较长的低温、高温、暴雨、霜冻、暴雪、大风等造成灾害的恶劣气侯条件。 对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有关约定:仅当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情况发生时,导致承包人为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所必须采取的科学合理措施引起的延长工期与增加费用经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后由发包人承担进入合同结算价。
7.8 暂停施工 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 承包人除承担自身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责任外,承包人还应承担以下情况暂停施工所造成的增加费用和(或)延误工期: (1)非异常恶劣气候条件导致的必要停工; (2)非承包人原因在7天内累计停水、停电不超过**小时的停工; (3)非承包人原因不超过4小时的必要停工。 7.8.5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 暂停施工后的复工修复进*步约定:监理人发出复工通知后并承包人正式复工前,监理人应和承包人*起对受到暂停施工影响的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承包人负责修复在暂停施工期间发生在工程、材料和工程设备上的任何损蚀、缺陷或损失,修复费用由暂停施工原因的责任方承担。 7.8.6 暂停施工持续***** 暂停施工材料设备款支付约定:当暂停施工持续*****,按合同约定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于发包人原因的暂停施工导致承包人在暂停施工前已经订购但被暂停运至施工现场的,发包人应按照承包人订购合同的约定支付相应的订购款项,但该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订购必须是经发包人事先要求承包人进行订购或批准同意订购的。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 。 |
8. 材料与设备 |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 承包人应提前**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1 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 8.3.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 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8.4.2 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1 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5.2 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 8.5.3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 (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他要求的特征。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 (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 8.6.2 样品的保管 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 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 8.7.1 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 (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 (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 8.7.2 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 (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及其他相关资料; (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差异; (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 (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 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 8.7.3 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 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 | 8. 材料与设备 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范围:本工程发包人不提供和供应任何材料与工程设备。 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范围:本合同工程涉及的所有材料与工程设备均由承包人负责采购供应、运输和保管。 材料与工程设备采购标准: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指定生产厂家和供应商,但承包人所采购的材料与工程设备设计标准且必须达到招标文件和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质量技术标准,承包人在采购安装主要材料和设备前必须报经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批准同意,否则不得用于该合同工程。 材料与工程设备采购计划: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计划进场7天前向监理人提交相应的材料与工程设备采购计划报监理人审核和发包人批准。 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 8.3.2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验收:承包人应在材料或工程设备到货前**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监理人应在材料或工程设备到货后**小时内会同承包人、发包人进行交货验收,查验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并按相关规定、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材料的抽样检验和工程设备的检验测试,涉及的检验费用按相关规定由相关方承担。 材料与工程设备验收标准:承包人提供的所有材料与设备均应符合设计、招标文件技术要求和国家颁布的质量检验及验收规范要求,并按规定向监理人提供材料合格证明和产品合格证书。若发包人或监理人对承包人出具的材料、设备质量认证意见持异议,有权申请相关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验,所发生的费用、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在处理质量争议期间,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指令保证工程正常施工,减少窝工待料损失。承包人提供的材料、设备虽经监理人质量认证,但不解除承包人的质量责任。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或供应材料设备。 8.6 样品 8.6.1 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具体由监理人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并指示。 8.8 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 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承包人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本合同工程需要的所有施工设备(包括自备发电机)和临时设施均由承包人自行提供与修建,承包人修建的临时设施应符合国家、*川省、成都市有关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和标准。 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
9. 试验与检验 |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1 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9.1.2 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 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 9.1.3 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 9.2取样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 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 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9.4现场工艺试验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 | 9. 试验与检验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 。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 。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 。 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9.3.1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检测 (1)试验和检验范围:本工程的涉及所有材料和工程设备均应有试验或检验相关报告或合格证明,并按国家对工程建设施工的相关规定进行相应的试验和检验。 (2)发包人负责的检测项目:发包人仅负责按政策规定必要由发包人委托第*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项目并承担费用,如竣工验收环境监测。 (3)承包人负责的试验和检验:除规定由发包人负责的检测项目外,本工程的所有材料、半成品、成品、建筑构配件、工程设备和工程,承包人均应按相关规定进行试验和检验并承担费用。 9.4 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 / 。 |
**. 变更 | **.1变更的范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 (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 (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 **.2变更权 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 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 **.3变更程序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 **.3.3 变更执行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 **.4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 (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 **.4.2 变更估价程序 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 因变更引起的**调整应计入最近*期的进度款中支付。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调整按照第**.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 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 **.7暂估价 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1 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 (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人;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人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人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 **.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 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 (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 **.7.3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8暂列金额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 **.9计日工 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 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 (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 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 | **.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为完成工程需要追加的额外工作。 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变更:承包人为完成本合同工程而增加或减少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的,发包人和监理人不须向承包人发出任何的变更指示,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完成相应工程量。 **.3 变更程序 **.3.1 发包人提出变更 设计变更:设计人提出变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说明变更原因并在发包人批准同意后出具设计变更,设计变更应通过发包人向监理人和承包人发送。除非设计存在缺陷,未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进行任何的变更。 **.3.2 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 承包人提出变更意向:凡承包人提出的任何变更,均应通过监理人审核同意后才能报送发包人进行批准。承包人提出对设计进行变更的,承包人必须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书面变更意向,变更意向必须说明变更的理由、变更的内容与范围、对合同**和工期的影响等,在发包人书面批准同意后设计人方能进行变更。 **.3.3 变更执行 设计变更执行:对发包人批准的设计变更,承包人应当按设计变更和监理指示执行。 **.4 变更估价 **.4.1 变更估价原则 承包人报价下浮率L:L=(1-中标价/招标控制价)****%(注:此处的中标价、招标控制价均指总价)。 (1)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或变更引起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工程量发生变化,且该清单项目的最终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偏差在**%(含)以内的,变更**应按照下列约定处理: ①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的,按下述第(4)项约定处理。 (2)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或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最终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增加**%以上时,增加**%以上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约定进行调整: ①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其综合单价调整公式为: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 ②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L))时,其综合单价调整公式为: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L))。 ③上述①②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其综合单价不调整。 (3)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误差或变更引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最终实际工程量比清单工程量减少**%以上时,减少**%后以上剩余部分的综合单价应按照下列约定进行调整: ①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高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的,其综合单价调整公式为: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 ②当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低于***(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1-L))的,其综合单价调整公式为:综合单价=***(招标控制价的综合单价,已标价工程量清单的综合单价*(1+L))。 ③上述①②情况以外的其他情况,其综合单价不调整。 (4)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或变更引起新增工程量清单项目的,按下列公式确定变更项目的综合单价: 综合单价=按合同约定计价定额及相关规定编制的综合单价*(1-L)。 ①采用的计价定额: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川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定额》及其配套文件。 ②当计价定额中无适用或类似的计价项目,可参照其他定额中的相似项目处理;当计价定额中无适用或类似的计价项目且无其他参照定额可执行时,由承包人根据变更工程资料和通过市场调查等取得有合法依据的市场**并编制相应的综合单价报发包人确认。 ③材料耗量:按定额耗量执行,凡比定额耗量增加的材料耗量必须取得合法依据并报经发包人批准。 ④材料单价:原则上执行当地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信息**(信息**为区间价的,取算术平均值),无相应信息**的,则由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根据市场价确认**报经发包人同意后执行。 当实际市场价与信息价相差较大的特殊情况出现时,可通过认质认价程序确定材料单价,承包人应与监理人、发包人等*起通过充分的市场调查后确定的材料**需报经造价管理部门备案认可后方可执行。 ⑤计量规则:按《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规定的计量规则执行。 ⑥上述第②条由发包人确认的综合单价及上述第④条经发包人认质认价的材料单价不再按上述公式下浮,发包人对综合单价的确定和对材料单价的认定应是已考虑了承包人的报价下浮因素。 (5)由于招标工程量清单缺漏项、工程量误差或变更引起施工方案改变(因承包人自身施工方案不完善或不合理造成的改变除外),并使措施项目发生变化的,承包人提出调整措施项目费的,应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发包人确认,并详细说明与原方案措施项目相比的变化情况。拟实施的方案经发承包双方确认后执行。该情况下,应按照下列规定调整措施项目费: ①安全文明施工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依照清单计价规定调整。 ②采用单价计算的措施项目费:以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按照上述规定确定或调整单价。 ③按总价(或系数)计算的措施项目费:按照实际发生变化的措施项目调整,但应考虑承包人报价浮动因素,即调整金额按照实际调整金额乘以承包人报价下浮率L计算。 ④如果承包人未事先将拟实施的方案提交给发包人确认,则视为工程变更不引起措施项目费的调整或承包人放弃调整措施项目费的权利。 (6)招标工程量清单任*项目的特征描述与设计施工图不符(注:当设计施工图与招标图*致时,若出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与招标图不*致且投标人在投标过程中未向招标人提出相应质疑问题的,应按合同条款第1.5条约定视为相符处理),且该变化引起该项目的工程造价增减变化的,应按照实际施工的项目特征重新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并计算调整合同价款。 (7)非承包人原因取消或减少合同中的某项原定工作或工程,致使最终合同**减少 **% (不含)以上,且造成承包人在该项工作或工程产生费用或利润损失的,发包人可按取消或减少原定工作或工程量的 5% 补偿承包人。 (8)因变更引起的**调整按专用合同条款第**条**调整的相关约定。 **.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3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3天内审批完毕。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方法和金额为: /。 **.7 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本合同工程无暂估价的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 **.8 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主要用于合同约定的**调整、变更估价、计日工、现场签证、工程索赔等所增加的工程费用。 **.8.1 现场签证 (1)承包人应发包人要求完成合同以外的*星项目、非承包人责任事件等工作的,发包人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发出指令,提供所需的相关资料;承包人在收到指令后,应及时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要求。 (2)现场签证只能是合同以外的*星项目或非承包人责任事件引起的合同外工作,但凡属于图纸内容、合同内变更以及可以按计价规范、工程量计算规范和定额计算的项目均不得进行现场签证。 凡对合同内工作的内容、范围、工作量等进行确认的应按合同相应条款程序执行,不得以现场签证形式代替,对合同内工作以现场签证代替的将不单独计量和支付。 (3)现场签证内容必须有发包人的相应指令,有相关责任单位和人员的鉴证确认,且应符合合同下述约定程序和要求,否则其签证应视为无效不能进入结算和合同**调整。 (4)承包人应在收到发包人指令后的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报告中应写明所需的人工、材料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消耗量等内容。发包人应在收到现场签证报告后的**时内对报告内容进行核实,予以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逾期**天及以上向发包人提出现场签证的,发包人有权不予确认。 现场签证报告最终应经监理人和发包人的签字盖章确认,未经监理人、发包人签字和盖章的签证报告无效。 (5)现场签证的工作如已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则现场签证中应列明完成该类项目所需的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如现场签证的工作没有相应的计日工单价,应在现场签证报告中列明完成该签证工作所需的人工、材料设备和施工机械台班的数量及其单价。 (6)合同工程发生现场签证事项,未经发包人签证确认,承包人便擅自施工的,除非征得发包人同意,否则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7)现场签证工作完成后的7天内,承包人应按照现场签证内容计算价款,报送发包人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9 计日工 对计日工进*步约定: (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星工作项目,发包人可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该*星工作,承包人应予执行。 (2)任*计日工项目持续进行时,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结束后的** 小时内,向监理人提交有计日工记录汇总的现场签证报告*式*份。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现场签证报告后的2 天内与发包人*起完成审核确认并将其中*份返还给承包人,作为计日工计价和支付的依据。承包人逾期未提交现场签证报告的,视为承包人不收取该项费用。发包人逾期未确认也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承包人提交的现场签证报告已被发包人认可。 (3)任*计日工项目实施结束。发包人应按照确认的计日工现场签证报告核实该类项目的工程数量,并根据核实的工程数量和承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的计日工单价计算,提出应付价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没有该类计日工单价的,按第**.4款约定确定单价。 |
**. **调整 | **.1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1)**调整公式 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波动影响合同**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
公式中:ΔP——需调整的**差额; ——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计价的,也不计在内;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 ——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各可调因子的现行**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天的前**天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各可调因子的基本**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指数。 以上**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指数,无前述**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代替。 (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指数计算。实际**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 (3)权重的调整 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 (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调整 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指数中较低的*个作为现行**指数。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波动影响合同**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 (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的除外。 (2)材料、工程设备**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 前述基准**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该**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 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 **.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 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 **.1 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波动是否调整合同**的约定:合同履行期间下列材料设备**涨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5%时,合同**应当调整,其余材料设备无论涨跌或涨跌多少其**均不作调整。施工期间的材料设备**应以当地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施工当期信息价为准,若无相应材料设备的信息价,则以报经发包人同意的监理人确认的市场**为准。 本工程规定的可调材料设备品种为:钢筋、商品砼、钢管、铜芯电缆。 因市场**波动调整合同**,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对合同**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指数进行**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 ;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调整。 (2)关于基准**的约定:基准**应以工程量清单中给定材料设备的基准**为准,工程量清单中未给定或没有材料设备基准**的以招标控制价中对应的材料设备**为准,招标控制价中没有对应的材料设备**的以造价管理部门发布的基准日期的材料设备信息价为准,无信息价的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对应的材料设备**为准。 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的: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为基础超过 5 %时,或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 5 %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4)其他费用的调整: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以及按合同约定应由发包人承担的费用及按实结算的其他费用按相关规定按实结算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调整方式: / 。 **.3 合同**调整 (1)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监理人应对合同**及时进行预测调整,对可能出现的任何超签约价的合同**调整情况均应及时向发包人报告,严禁超概算投资。 (2)当预测调整后的合同**超过扣除暂列金额的签约价但未超过含暂列金额签约价的,由监理人审核并经发包人批准通过使用暂列金额解决。 (3)当预测调整后的合同**超过签约价但未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在出现该情况后的**天内将合同**调整报告书提交监理人,报告书应包括详细的**调整原因、调整内容、调整细目、**的构成和分析等,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合同**调整报告书后的**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或要求承包人进*步补充资料;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合同**调整报告书后**天内批准或要求承包人进*步补充说明;经发包人批准的合同**调整报告书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依据。 (4)当调整后的合同**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承包人应将超过招标控制价部分的相关资料按上述第(3)项要求及时报送发包人,待发包人按规定报经相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才能执行,按相关规定应报经政府审批而未经政府相关部门审批的不得实施和进行计量与支付。 (5)合同**调整报告书在经监理人确认(需盖监理机构章)和发包人同意(需盖发包人章)后作为合同**计量与支付依据。 |
**. 合同**、计量与支付 | **.1 合同**形式 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种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2.总价合同 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款〔市场**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3.其它**形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形式。 **.2预付款 **.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进场等。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并结算。 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 **.2.2 预付款担保 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 **.3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3.2 计量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1)承包人应于每月**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日至当月**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3.5 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4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致。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 (2)根据第**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根据第**.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4)根据第**.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5)根据第**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 (3)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4.5 进度付款的修正 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4.6 支付分解表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 (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 (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 **.5支付账户 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 | **.1 合同**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可调材料设备涨跌幅5%以内、不可调材料设备**涨跌、人工和机械的非政策调整、施工组织与管理、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法、清单项目特征与招标图纸和标准间的描述误差、现场施工条件非发包人改变、竣工后2年缺陷期责任与移交前保管、非不利物质条件、非异常恶劣气侯条件及合同约定的其他承包人承担风险。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已包括在综合单价中。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风险范围以外合同**按第**条变更约定估价及按**条**调整约定进行合同**调整。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的调整方法: / 。 3、其他**方式: / 。 **.2 预付款 预付款用于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购置材料、设备、修建临时设施以及组织施工队*进场等,安全文明施工费专用于本合同工程施工的安全文明措施与管理等,预付款、安全文明施工费用必须专用于合同工程。 **.2.1 预付款的支付 (1)预付款额度 预付款的额度:为签约合同价扣除暂列金额的 ** % 计 元。 (2)预拨付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预拨付额度: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半( 元)的**%计 元。 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在财务账目中应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 (3)支付办法 预付款支付办法:由发包人以银行转账的方式预付至承包人账户。 预付款的支付时间:合同生效后在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申请报告并支付会签审批完成、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规的等额预付款增值税发票后7天内。 (4)预付款的扣回与还清 预付款从每*个支付期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扣回,预付款的扣回金额按应付工程进度款的**% ,直至扣回的金额达到预付款金额为止。 当工程进度款支付已达到签约价的 **% 而预付款未扣回完时,则剩余预付款应在当期的工程进度款中*次性扣回并还清,若当期进度付款不足以*次性还清预付款时,则当期的进度款不予支付并应累计进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进行预付款的抵扣与进度款的支付。 (5)预拨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抵扣 当工程进度款中累计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计量达到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 **% 时,预付的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应付承包人的工程进度款中*次性抵扣。 **.2.2 预付款担保 本工程预付款支付不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 。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 。 **.3 计量 **.3.1 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 (1)工程量计算规则执行《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构筑物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仿古建筑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园林绿化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爆破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其适用的修订版本,对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有特别约定的应执行招标工程量清单约定的计算规则。 (2)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按上述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和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进行计量。约定计量规则中没有的子目,其工程量按照有合同约束力的图纸所标示尺寸的理论净量计算。 (3)施工过程中的进度工程量计量是发包人支付承包人进度款的依据,当合同双方最终结算工程量与进度工程量出现差异时,应以结算工程量为准。 **.3.2 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 (1)本合同的计量周期为月,每月 ** 日为当月计量截止日期(含当日)和下月的起始日期(不含当日)。 (2)计量周期要求:每月 ** 日前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当月(上月 ** 日至当月 ** 日)已完工程的工程量报表,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5天内完成审核。承包人应当在当月的最后1个工作日最迟不超过次月的5日将监理人审核的工程量报表提交发包人进行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审核的工程量报表后5天内完成审批。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发包人工程量报表的审批逾期致使当期进度款不能按约定支付的由承包人自行承担责任。 **.3.3 单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计量与审核要求 ①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对已完成的工程量及时进行计量,并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计量资料,相关申请和报表格式应按监理人和发包人要求格式。 ②监理人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进行复核,以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量。对数量有异议的,可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和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 ③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承包人共同进行联合测量、计量,承包人应遵照执行。 ④承包人完成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人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以核实最终结算工程量。监理人可要求承包人提供补充计量资料,以确定最后*次进度付款的准确工程量。承包人末按监理人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人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完成该子目的准确工程量。 ⑤监理人未在合同约定时间内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 (2)单价合同计量 ①单价合同的工程量清单中工程量为估算工程量,最终计量和结算工程量应是承包人实际完成并按合同约定计量原则进行计算的工程量。 ②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为综合单价的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及按单价计量的措施项目其工程量按承包人实际完成工程量计量。 ③已标价工程量清单中为总价的措施项目按进度比例分摊或由监理人按实际估算分摊计量。 ④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税金随工程量计量项目按清单规定计算。 ⑤总承包服务费按规定在总承包服务内容完成后*次性计量。 ⑥现场签证、变更的计量以及合同**调整按合同相关条款约定计量。 **.3.4 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 。 **.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3.4 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 。 **.3.6 其他**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 。 **.4 工程进度款支付 **.4.1 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与付款流程的约定: (1)付款周期同计量周期,即支付周期为月。 (2)进度款支付的时间:承包人办理工程进度款支付应在工程量报表及相关付款申请经发包人批准完成后,在承包人提交申请报告并完成支付会签审批,并向发包人提交合规的等额预付款增值税发票后7天内。 (3)因承包人原因逾期造成发包人在次月**日前不能完成审批的,非特殊情况下本计量周期的工程量报表应与下期工程量报表*起报发包人审批支付,本期发包人不再单独支付。 (4)承包人申请办理工程款支付审批手续时应按发包人合同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提供资料证明。 (5)本合同工程月进度付款的最低额度约定为 ** *元,当最终核定的进度付款实际应支付额达不到规定额度时,则当期不予支付并应累计进入下期的进度付款中*起支付。 (6)本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当相关部门对付款的申请与支付流程有规定的应当执行相关规定,由此造成逾期支付的,发包人不承担责任。 **.4.2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末己完成工作的合同价款; (2)按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3)按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 (5)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 (6)按合同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7)按合同约定预留的工程结算款; (8)根据合同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 本工程合同约定竣工结算前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比例为审核工程价款的**%,竣工验收合格并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报告经发包人审核合格后可支付至发包人审核结算金额的**%,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并取得审核报告后支付至**%,余3%在缺陷责任期满并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责任义务后结清。 **.4.3 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在工程量报表经发包人审批后3天内,承包人应依据审批内容和金额按合同约定提出书面付款申请报告报经监理人、发包人相关部门签署意见。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3)其他**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 。 **.4.4 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2天内完成审查签署意见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签署意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5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在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后,承包人向项目业主提交支付等额的有效票据和进度款支付证书等相关付款依据后**天内由项目业主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承包人进度款的,发包人应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 **.4.6 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 本合同工程不采用支付分解表方式支付。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 。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不单独编制和审批支付分解表,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款计量约定执行 。 |
**. 验收和工程试车 | **.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1 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道工序施工。 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 **.2竣工验收 **.2.1竣工验收条件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 (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 (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 **.2.2竣工验收程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 (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 **.2.3竣工日期 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2.4 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 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2.5 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3工程试车 **.3.1试车程序 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 (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3.2 试车中的责任 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 **.3.3 投料试车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 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 **.4.1 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 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 **.4.2 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5 施工期运行 **.5.1 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5.2 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 (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 (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 (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 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 **.6.2 地表还原 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1 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 ** 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 ** 小时。 **.2 竣工验收 **.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程序外,必须经发包人、监理人、设计人、承包人*方的共同验收合格并确认,同时应邀请接收单位参与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组织竣工验收导致承包人竣工结算逾期******的,以竣工结算后未支付承包人的合同金额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支付逾期违约金给承包人。 其中对通用合同条款第**.2.2(3)目修改为:承包人应在竣工验收合格后 ** 天内负责向监理人提交工程移交申请,申请报告应当说明移交的工程内容及范围、竣工验收情况、竣工资料情况、移交条件等情况,监理人在收到承包人的移交申请后 7 天内完成审核并报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移交申请后7天内完成审批。监理人应在发包人批准移交申请后**天内组织承包人、发包人办理工程的移交和接收相关工作,并在承包人与发包人完成工程移交、接收后的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竣工验收合格并承包人移交申请**天后,监理人或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审批或工程实体已实际移交或移交申请已申批**天后不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承包人移交申请发出后第**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 **.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按专用合同条款第**.2.2(3)目约定执行。工程移交包括工程实体移交和工程资料移交两部分,其中工程实体由监理人组织发包人、承包人由承包人负责通过发包人直接向政府指定的接收部门(各场所的具体接收单位)完成移交,工程资料移交由承包人负责向发包人完成移交。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因发包人原因未按合同约定接收工程导致承包人继续照管、保护等工作逾期*****的,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承包人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实体工程的,承包人应自行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并每延误*天向发包人支付****元逾期违约金;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资料的,每延误*天向发包人支付***元逾期违约金。 **.3 工程试车 **.3.1 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无 。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 承包人 承担。 **.3.3 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本工程无投料试车项目内容。 **.5 施工期运行 **.5.1在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按政府目标或项目业主要求工程需提前投入运行的,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或未全部竣工但按合同第**.4.1项约定对提前交付的部分工程已竣工验收合格方可投入运行,因提前投入运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 **.6 竣工退场 **.6.1 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承包人应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的**天内完成施工现场清理,清理工作应经监理人检查合格。在清理工作完成后7天内或项目业主要求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 |
**. 竣工结算 | **.1 竣工结算申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1)竣工结算合同**; (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 (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 **.2 竣工结算审核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 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付款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3 甩项竣工协议 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 (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 **.1 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的期限:全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的***天内或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天内,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竣工结算申请*式*份(发包人、监理人、承包人各1份,发包人*次复核部门1份)。承包人原因逾期提交竣工结算书的,每延误*天按***元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竣工结款申请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申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工程完整的竣工结算书、设计图、竣工图、变更签证资料、开竣工资料、场地与工程交接资料、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竣工验收资料、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与认质认价资料、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技术方案、会议纪要、监理指令、有关批准等内容。 **.2 竣工结算审核 关于对竣工结算审核的特别约定:本合同工程属政府投资项目,按国家现行相关规定和政府要求,本项目的竣工结算应报经发包人*次审核最终确定。 监理人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后**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 发包人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并报送发包人*次审核的期限: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后**天内完成复核,**天内报送发包人*次审核。 关于发包人*次复核与时限约定:发包人*次复核原则上在收到发包人报送的竣工结算报告和结算资料后的***天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配合发包人*次复核部门的复核工作。发包人*次复核部门未能在约定时限内完成竣工结算审核的,发包人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造成的费用增加由各方自行承担风险。竣工结算金额审减率未超过5%(含5%)所发生的审核基本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审减效益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审减率超过5%所发生的全部审核费用(含基本费和效益费)由承包人承担。 竣工付款申请单: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并竣工结算经发包人*次审核 后的**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竣工付款申请单,并附相关资料。竣工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竣工结算审核合同总价、竣工结算审核(计)报告、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按合同约定应扣留的其他有关费用、应支付的竣工付款金额。 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付款申请后的7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核查的竣工付款申请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和签发竣工付款证书。 竣工结算款的支付期限: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合规的支付等额的有效票据和竣工结算款支付证书等相关付款依据后**天内由发包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支付竣工结算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4 最终结清 **.4.1 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签发后的**天内。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承包人向发包人、监理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式3份(监理人、发包人、承包人各1份)。 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审核合同总价、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有关费用、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应支付的结清工程款。 **.4.2 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的最终结清申请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最终结清申请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并签发最终结清支付证书。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在签发结清支付证书后并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支付等额的有效票据后**天内由发包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 发包人逾期支付最终结清款的违约责任:发包人逾期*****支付最终结清款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
**. 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 **.1 工程保修的原则 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 **.2 缺陷责任期 **.2.1 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个月。 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个月。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2.3 任何*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 **.2.4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 **.3 质量保证金 经合同当事人协商*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 (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 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 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 **.3.3 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4 保修 **.4.1保修责任 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 **.4.2 修复费用 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 (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 **.4.3 修复通知 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4.4 未能修复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4.5 承包人出入权 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 | **.2缺陷责任期 **.2.1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 本合同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 **.2.4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的申请与签发程序: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天内向监理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并提出终止缺陷责任的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和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后**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已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监理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天内审批承包人的终止缺陷责任申请并报发包人批准,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审批的承包人终止责任申请后**天内批准并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承包人未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监理人和发包人均有权延长承包人的缺陷责任期,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能及时提出终止缺陷责任申请的,其缺陷责任期自动延长并应视为承包人自愿履行缺陷责任延长义务。 **.3 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 是 。 **.3.1 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 (1)或 (2)或(3) 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 ; (2) 3 %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 / 。 **.3.2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 (1)或 (2)或(3) 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 。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 / 。 **.4保修 **.4.1 保修责任 (1)质量保修范围:承包范围的永久工程内容。 (2)质量保修期为: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质量保修期限为2年。 (3) 质量保修责任: ①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②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③对于涉及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由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④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⑤质量保修发生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4.3 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承包人应当在收到保修通知后**小时内派人到达工程现场了解有关情况并在7天内进行保修工作 。 |
**. 违约 | **.1 发包人违约 **.1.1 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 (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1.4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 (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 (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 (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 (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致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 (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 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 **.2.2 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 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 (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 (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致的,按照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方当事人因第*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方当事人和第*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 **.1 发包人违约 **.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1.2 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经发包人书面批准后顺延延误工期。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由发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4.4项、第**.2款及第**.4.2项约定向承包人支付相应违约金 。 (3)发包人违反第**.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被取消的工作由发包人或由发包人转由其他人实施的,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被取消工作相应合同金额5%的违约金。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本合同工程发包人不提供材料、工程设备。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天数=发包人原因的暂停施工天数影响承包人关键线路的工期天数;增加的费用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第**条变更及第**条**调整相关约定计算。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由此造成的工期延误和费用增加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承担的工期延误天数=发包人原因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延误的工期天数;增加的费用依据专用合同条款第**条变更及第**条**调整相关约定计算。 (7)其他: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承包人可书面通知发包人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1.3 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 ** 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 承包人违约 **.2.1 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 。 **.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违约责任:按*****元/次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转包或违法分包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按转包或违约分包合同金额**%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违约责任:凡发现承包人在工程上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情况的,按****元/次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按使用不合格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本批次材料设备合同总价值的2倍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监理人有权不予验收相应分部分项工程。 (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违约责任:凡发包人或监理人抽查发现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元/次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凡发包人或监理人抽查发现工程质量合格但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按****元/次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或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工程质量不合格的按不合格分部分项工程合同总价值的5倍标准、工程质量合格但低于合同标准的按低于合同标准分部分项工程合同总价值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发包人和监理人应不验收相应合同工程。 (4)承包人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按****元/次标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违约责任:承包人未按批准进度计划完成约定工作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按拖延工期***元/天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逾期竣工的由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7.5.2目约定向发包人支付逾期违约金。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自行或委托他人进行修复,修复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同时发包人有权延长承包人的质量保证金期限。 (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违约责任:发包人可书面通知承包人立即解除合同,并按有关法律处理。 (8)其他:①承包人的项目经理及项目部管理人员不符合合同约定以及未按合同约定履行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2款、第3.3款相关约定处理。②承包人安全文明和环境保护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发包人或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承包人应在规定期限内改正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费用增加和工期延误。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改正或改正不符合要求的,按****元/次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因承包人安全文明施工不合格或造成环境污染而被举报属实或受到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将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元/次,若因此让发包人受到行政主管部门处罚的,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3 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发包人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天内,承包人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或者承包人不按要求纠正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合同约定计量方式结算,但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3 第*人造成的违约 对第*人造成的违约的特别约定:非发包人之外的政策变化,导致项目取消或者不实施,造成本合同履行相应中止的,发包人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
**. 不可抗力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2 不可抗力的通知 合同*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 **.3.2 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 (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 (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因合同*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天或累计超过***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 (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 (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 (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 (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 (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 | **.1 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异常恶劣的气侯条件、异常不利的物质条件、政府行为、社会异常事件。 **.4 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 ** 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
**. 保险 | **.1 工程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切险或安装工程*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2 工伤保险 **.2.1 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2.2 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3其他保险 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4持续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 **.5 保险凭证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 **.6 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 **.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 **.7 通知义务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 | **.1 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 承包人应以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名义向双方同意的保险人投保建筑工程*切险、安装工程*切险。投保内容应为本合同建安工程内容,保险金额为签约合同价金额,保险期限按现行国家工程保险相关规定执行,保险费已考虑在中标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3 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应按要求为发包人、第*人及其职工投保下列险,其保险费已考虑在中标合同价中由承包人承担。 意外伤害险:承包人以发包人名义投保发包人现场机构人员(数量为*人)人身意外伤害险和以承包人自身名义为其施工现场人员投保人身意外伤害险,保险期限为整个施工期间。 第*方责任险: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前,承包人应以承包人和发包人的共同名义,投保第*者责任险,保险金额不低于****元。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由承包人自行考虑。 关于综合社会保险约定: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劳动法和现行有关规定为各自的员工及合同工程聘用人员办理综合社会保险(即*险*金)并自行承担费用。 **.7 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按通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 。 |
**. 争议解决 | **.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2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名或*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名,第*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半。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 **.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种方式解决争议: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 **.3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当合同当事人不能就争议自行和解和通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方调解达成*致时,合同任*方可提出并经合同另*方同意后,可通过争议评审方式解决合同争议。 **.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争议评审小组为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组建的独立、公正的第*方临时性组织,由*名或者*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员应当是合同管理或工程管理或争议问题技术方面的专家。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双方共同确定;选择*名争议评审员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各自选定*名,第*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双方共同确定;双方不能就第*名首席争议评审员达成*致的,双方同意由成都市造价管理部门指定第*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在争议发生后并合同当事人同意通过争议评审方式解决合同争议后**天内。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半。 其他事项的约定: / 。 **.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可就本合同项下的技术或事实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要求的合理期限内或在收到发包人和承包人的共同提请争议申请后**天内给出书面评审意见,合同当事人双方对评审意见无异议的或合同当事人收到评审意见后**天内未提出异议的,评审争议小组应当作出最终书面评审决定,评审决定对合同双方具有最终约束力。 **.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 (1)向 /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 成都市金牛区 人民法院起诉。 对仲裁或诉讼的约定: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首先应通过自行和解、请求相关部门或第*方调解或者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评审等方式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好协商解决不成、不愿提请争议组评审或者不接受争议评审组意见的,应通过上述方式进行解决。 |
2.通用合同条款补充表
条款号 | 原条款 | 补充后的条款 |
**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 ** 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鉴于本项目因无法办理施工许可,导致承包人不能按相关规定办理项目的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为加强对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管理和责任落实,各方职责明确如下: (1)承包人职责:按照“谁承包、谁负责”的原则,承包人应切实履行农民工工资支付主体责任;与劳务分包企业签订规范的分包合同,每月代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将农民工工资与材料款、工程款制度性剥离,不得要求劳务分包企业提供机械、大型机具、工程材料和周转材料;在工程现场设置劳务管理专员,实行实名制管理,对农民工劳动情况进行考勤;妥善保存农民工劳动合同、考勤记录、工资支付凭证等重要资料竣工后*年内备查;制定欠薪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确保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周转金准备到位,并按规定做好应急预案报送工作。 (2)发包人职责:发包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按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并监督承包人的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 (3)监理人职责:监理人应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纳入监理监督内容,记入监理日志,监督承包人按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属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
合同附件1:
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致就成都市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项目维修维护工程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成都市大型应急避难场所项目维修维护工程涉及的永久工程内容。
质量保修内容:在保修期内由承包人负责对本工程的任何质量缺陷进行修复或补救。
*、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 2 年,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 ** 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相关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无。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合同附件2:
建设工程廉政责任书
工程项目名称:
工程项目地址: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加强建设工程廉政建设、规范建设工程各项活动中发包人承包人双方的行为,防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政建设的有关规定,订立本廉政责任书。
*、双方的责任
1.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建设工程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政建设的各项规定。
1.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1.3各项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建设工程管理的规章制度。
1.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严重的,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发包人责任
发包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2.1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索要或接受回扣、礼金、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和好处费、感谢费等。
2.2不得在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任何应由发包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3不得要求、暗示或接受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为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2.4不得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承包人和相关单位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2.5不得向承包人和相关单位接受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发包人工程建设管理合同有关的业务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承包人和相关单位使用某种产品、材料和设备。
*、承包人责任
应与发包人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有关方针、政策,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并遵守以下规定:
3.1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及其工作人员索要、接受或赠送礼金、有价证劵、贵重物品及回扣、好处费、感谢费。
3.2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发包人和相关单位报销应由对方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3.3不得接受或暗示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3.4不得以任何理由为发包人、相关单位或个人组织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违约责任
4.1发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承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2承包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责任书第*、*条责任行为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发包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4.3本责任书作为建设工程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经双方签署后立即生效。
*、责任书有效期
本责任书的有效期为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缺陷责任期终止时止。
*、责任书份数
本责任书*式*份,合同双方各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发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包 人: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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